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旨在为全国检察机关在认定新型和隐性受贿犯罪以及准确界定犯罪数额方面提供重要的办案指导。其中,涉及到的孙某某受贿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广东一区原书记因“零风险”认购公司原始股获利8000余万,被判无期徒刑

孙某某曾担任广州某学院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非法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累计金额高达9679万余元,涉及的时间从1996年至2023年。

在1996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某利用其所在职务的便利,帮助林某某控制的广东某股份公司获取展位、购买土地以及办理出口退税等利益。2010年11月,林某某邀请孙某某认购该公司新增的股份,双方约定了退股条款,孙某某通过其妻子的公司以462万元购买了66万股原始股。当该公司在2015年成功上市后,一年禁售期满,孙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总共获利6411.42万元。

另外,在1998年至2011年,孙某某也为蔡某某控制的广东某集团公司提供了土地和证件方面的便利。蔡某某同样回报以股权。孙某某通过妻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买该集团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获利1936.67万元。

2023年11月2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将孙某某涉嫌受贿罪的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后者依法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发展。根据调查结果,孙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两位相关企业控制者提供便利并非法接受股份预期收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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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以受贿罪对孙某某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尽管孙某某对此提出了上诉,但在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